购房补贴在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关于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奖补的操作办法
根据《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文件精神,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若干举措》中关于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奖补政策,制定操作办法如下:
一、受理范围
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县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补贴对象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2、购房户在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网签购房合同并完成合同备案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为补贴对象。
三、补贴标准
在城区规划区域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住房的,由购房户全额缴交契税后,由受益财政对购房户给予所缴纳契税 50%的补贴并按购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购房补贴。
四、操作流程
1.购房者取得已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到签订销售合同的房企申报,房企收集材料后再到县住房保障中心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补贴”窗口提出补贴申请,并填写《乐安县购房奖补资金申请表》,补贴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原件;
②申请人身份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增值税发票,申请契税补贴的还需提供契税发票;
④银行办理按揭放款的相关证明(全款购买的提供银行转账凭证);
⑤申请人农商银行账号;
⑥属拆迁户提供征收拆迁协议。
2.房企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县住房保障中心,由县住房保障中心与财政局汇审,汇审后加盖县住房保障中心窗口业务专用章、县财政局公章,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批。
3.县财政局收到县政府批复的购房奖补抄告后及时安排资金,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将购房奖补资金打入购房者个人账户。
五、有关要求
1.受理购房补贴申请时间截止至2023年3月31日止,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补贴资格。如因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购房补贴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2.补贴期间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完成首次网签合同并完成首次备案的方可申请购房补贴,否则,一律不能享受购房补贴。
3.已申请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能撤销合同备案,因故确需撤销合同备案的,必须先全额退还已申领的购房补贴,才能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
4.政府提供棚改实物安置的房源一律不能享受购房补贴。
5.开发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规情节的,经查实后,除赔付补贴资金外,将按照套取政府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录入企业征信系统档案。
6.购房者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购房补贴,或以先购房享受补贴而后退房的方式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缴补贴资金外,将按照套取政府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录入个人征信系统档案。
7.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伙同他人骗取补贴资金或有其他违规情况的,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由县财政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共同负责解释。
中共乐安县委办公室
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